(一) 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南京柏林家具集成有限公司拟投资4000万元,租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210号南京极米木业有限公司工业厂房(现有2栋生产厂房,新建1栋生产厂房),从事木门加工生产。厂房总建筑面积64000平方米,形成油漆车间、木工车间、包覆车间、UV漆车间、库房等生产和辅助用房,并购置成套生产设备,预计形成年产15万套木门的生产能力。
(二)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项目施工期产生污染物主要为扬尘,施工废水,施工噪声及施工垃圾。项目运营后,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喷漆房水帘废水、除尘器废水和清洗废水)。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工艺废气。有组织工艺废气主要包括木制品加工废气、UV喷涂废气,包覆废气、吸塑废气、喷漆废气、晾(烘)干废气、砂光废气等,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未被收集的工艺废气。噪声污染源主要为推台锯、空压机、风机等其它生产设备噪声。固体废弃物主要有一般固废包括木材边角料、木皮边角料、木质粉尘、废保护膜;危险固废包括废胶桶、废胶、废油漆桶、废漆渣、漆粒、胶渣、沾染性废物、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定期清理的污泥;化粪池产生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
(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
本项目颗粒物(木质粉尘)经旋风脉冲布袋除尘器和颗粒物(漆粒)经湿式除尘器处理后均要求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油漆车间有机废气经水帘+折流板除雾器+高效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需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家具制造”和表5中“其他行业”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被收集的工艺废气,需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
(2)废水
建设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中的洗涤用水标准(SS≤30mg/L)后回用于水帘房,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进入空港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标准A标准,尾水排入横溪河。
(3)噪声
该项目的主要噪声源为推台锯、空压机、风机等生产设备,其噪声源强在80~90dB(A)之间,采取防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并经自然衰减、绿化带吸声和围墙隔声后外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一般固废包括木材边角料、木皮边角料、木质粉尘、废保护膜均外卖处置;危险固废包括废胶桶、废胶、废油漆桶、废漆渣、漆粒、胶渣、沾染性废物、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定期清理的污泥,拟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固废包括化粪池产生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 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南京市江宁区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南京禄口空港地区总体规划(2014—2030)》等相关规划的具体要求,符合太湖流域相关管理要求。该项目选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清洁生产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营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污染治理措施能够满足环保管理的要求,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环境经济效益,总量能够实现区域内平衡,公众表示支持、无反对意见。
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保证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公众在发表意见时,请尽量注明日期、您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向您反馈。(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意见范围: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本次征求范围内。
征求公众范围:项目周边区域内的公众是本次调查的重点,同时,关心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公众都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 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在公示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反馈意见,并请注明“年产15万套木门生产制造项目公众意见”。(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环评单位: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冷女士
联系电话:0512-68026639
传 真:0512-68026619
电子邮箱:szktgzcy@126.com
通讯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9号润捷大厦1号楼1802
公众在发表意见时,请尽量注明日期、您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向您反馈。
(八)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